日前,《河北省公路条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吸纳了完善服务功能、提高保障水平、创新发展路径、提升质量效益等经验做法,巩固深化公路领域改革成果。
《条例》规定,河北省公路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并与周边地区公路网统筹衔接;省际交界区域改建、扩建、养护公路,要商周边地区统筹安排作业计划;省交通运输部门要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周边地区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区域联合执法机制。
针对当前公路建设资金筹措难题,《条例》提出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解决方案: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公路投资建设、养护运营等活动;鼓励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融资渠道,统筹项目一体化开发;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无偿捐助或者市场化等方式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条例》还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资金来源,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标准,简化了农村公路建设程序。
12月1日起,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将组织开展为期一月的学习宣贯月活动,全面做好配套制度文件清理工作,对现行公路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条例》不一致的情形,提请本级政府修订规章或主动修订单位规范性文件,保障《条例》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