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11月1日电(连迅、赵梦琪)武汉市日前出台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十四五”期间,武汉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建设2.16万套(间)。在武汉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武汉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可享受武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
武汉市提出,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以及人口流入情况,科学编制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各区以利用存量房、存量地为主,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供给。
武汉市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者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武汉市规定,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已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产业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者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武汉市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新就业职工居住。
武汉市规定,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武汉市中心城区集中新建商品住房,按照不低于住宅面积6%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再配建其他各类租赁型住房。对重点功能区内新建商品住房,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允许按价值相等原则,采取集中建设或者异地配建方式,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建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