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

  2021-08-18 阅读:76

本报讯江西省财政厅近日发文清晰进一步规范政府收购招标确保金和履约确保金办理,强调招标(呼应)确保金不得超越预算的2%;履约确保金不得超越合同金额的10%。

    江西省财政厅提出,收购人或署理组织应规范招标确保金和履约确保金收取和交还程序。收购文件要求招标(呼应)供货商提交招标(呼应)确保金的,招标(呼应)确保金不得超越收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收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提交履约确保金的,履约确保金的数额不得超越政府收购合同金额的10%。收购人或许署理组织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还未中标(成交)供货商的招标(呼应)确保金,自政府收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还中标(成交)供货商的招标(呼应)确保金;收取履约确保金的,应当在收购合同中约好履约确保金交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交还的景象,清晰逾期交还履约确保金的违约职责。政府收购合同履约结束,经检验合格后,根据合同相关条款交还履约确保金。逾期交还招标(呼应)确保金的,除应当交还招标(呼应)确保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付出超期资金占用费;逾期交还履约确保金的,应按合同约好对中标(成交)供货商遭到丢失予以补偿。

    江西省财政厅要求,活跃推行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方式交纳确保金,收购人或署理组织应允许供货商自主挑选以非现金方式交纳确保金,不得拒绝供货商以任何非现金方式提交的确保金。招标确保金收取不搞“一刀切”,收购人、署理组织要归纳考虑项目状况、供货商资信状况、商场供需联系等挑选是否收取。鼓舞收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货商诚信等状况免收履约确保金或下降交纳比例,并在收购文件中予以清晰。收购人不得以供货商事前提交履约确保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来历:中国政府收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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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 招标确保金 履约确保金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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